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1,55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
公司,持股比例为40.98%。截至目前,公司对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
供连带责任担保。针对上述各事项可能涉及的损失,公司已启动开展专项评估工
作,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后续会计核算结果及相关进展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浙江东日”)于近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应诉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与被告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稷公司”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蒋有强、
王朔、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
波永佳谊成合伙企业”
)、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 年 9 月 1 日立案,案号为
(2026)黑 01 民初 361 号。
截至本公告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裁定,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公司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哈尔滨东稷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的
借款按持股比例 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7)。公司于 2022 年 8 月签署《保证合同》
(编号:DLDJ 保 202201)
。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哈尔滨东稷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额度的
借款按持股比例 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0)。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签署《保证合同》
(编号:DLDJ 保 2023120201)。
(二)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偿的固定资产贷款本金 292,553,995.33 元;支付截至 2026 年 8 月
起以全部未清偿本金 292,553,995.33 元为基数,按照案涉五份《固
定资产贷款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2024 年 4 月 18 日及 2024 年
息标准持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贷款本息、复利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止;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分别为 10,500 万元、1050 万元)项
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
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记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
围包含对应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不动产抵押登记明细如下:
(1)黑(2022)
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113471 号项下 870 套在建工程及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对应担保债权 16,300 万元(DLDJ202202 号《固定资产贷
款合同》);(2)黑(2023)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103930 号项下
贷款合同》
);(3)黑(2024)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0227 号项下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
在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900万元范围内,对DLDJ202201号10,500万
元、DLDJ202202号16,300万元、DLDJ202301号3200万元三份《固定资
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90万元范围内,对DLDJ 20231202号 1050万元、
DLDJ20231201号 1950万元两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质押登记的哈尔滨东稷公司4205万元股权、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持
有质押登记的哈尔滨东稷公司8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在最高额质押债权限额19,500万元范围内,就DLDJ202202号16,300
万 元 、 DLDJ202301 号 3200 万 元 、 DLDJ20231202 号 1050 万 元 、 DLDJ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
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永佳谊成合伙企业、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稷
公司等六方”)共同承担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支付的律师费10万
元;
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三)财产保全
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于2026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哈尔滨东稷公司等六方名下银行
账户、不动产、在建工程、股权、车辆、理财产品等全部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总计295,212,989.48元。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
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保全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蒋有强、
王朔、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295,212,989.48元的财
产;具体限额如下:
为限;
万元为限。
以上金额合计不超过295,212,989.48元。
(四)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阿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C02PD0B
成立时间 2020 年 2 月 6 日
注册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 6988 号
主要办公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 6988 号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
主营业务 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
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
公司持股 40.98%,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
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
制人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 38.77%、16.25%、4.00%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
□其他:______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8,895.93 69,851.49
负债总额 60,069.08 59,546.80
主要财务指标(万
资产净额 8,826.85 10,304.68
元)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30.26 3,521.90
净利润 -1,477.83 -2,409.37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
持股比例为40.98%。截至目前,公司对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
出资8,196万元,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本金2,288.08万元,对其银行借
款11,5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针对上述各事项可能涉及的损失,
公司已启动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后续会计核算结果
及相关进展情况为准。
财产尚未因上述《民事裁定书》被冻结、查封、扣押,上述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其所
涉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
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跟进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所涉事项的后续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