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影石创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
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影石创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00.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4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3,80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
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76.61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
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合计 105,487.62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
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
目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
般存款账户进行置换的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
门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统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
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
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
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确保自有资金合规、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上述拟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发生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及五险一金等
人工费用情况,按月度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由会计主
管人员复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时间、金额、所属募投项目名称、
是否已经置换等信息,并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财务部根据上述台账汇总拟置换金额,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以自有资金支付后
的 6 个月内,发起制单与授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
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
意通过自有资金预先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
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