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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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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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联系、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下列职权: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讼;
  (二)除上述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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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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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
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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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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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
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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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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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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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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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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