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眼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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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
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六)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互动
易平台;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
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
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或者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必要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或者《上市
规则》等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
事务。
  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
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
规定及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披
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
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
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
相应的议事规则送达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报送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如需履行
审议程序的,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八)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九)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公司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文件,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或人员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按规定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同时做好文件归档与保密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内
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
信息。公司相关部门、机构、人员草拟内部文件或对外宣传文件时,应当确保内
容真实、准确,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确需涉及的,应事先与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沟通;草拟的内部文件及对外宣传文件涉及重大信息的,在印发、发
布或对外提供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董事会秘书可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
保证前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和分公司、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六十七条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八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本
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八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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