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
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
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
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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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
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公
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
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
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
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
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
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
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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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
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
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
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
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聚焦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
盈利能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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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
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
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
目扩张。
(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并披露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
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
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
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
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加强投资者关系日
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
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
构的交流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
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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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
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构建一个全面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值、
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和
优化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确保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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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的平
均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在相关指标接近或者触发预警
阈值时,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需在 24 小时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原因、
评估情况。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
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
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
路演等多种方式有效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
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
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的措施;
(五)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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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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