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 公司”或“发行人”)
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海毓恬冠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581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
行 2,195.8700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8.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2,209.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6,857.1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5,351.8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 0924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已与公司子公司(如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涉
及子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毓恬冠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截
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投资总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资金使用金额 额(未经审计)1
汽车车顶系统及运动部
件新技术研发项目
合计 58,111.50 55,351.87 21,256.79
备注 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包含本金及孳息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为“汽车电子研发建设项目”,由公司控股子
公司天域智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嘉
行公路 3188 号 8 幢 J。现拟变更实施主体为毓恬冠佳、实施地点为上海青浦工
业园区崧煌路 580 号。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前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变更
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科技中介服务;其他通用仪器制造;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进一步统筹整合公司汽车电子板块研发资源,强化上市公司对核心研发业
务的统一管理与调度,提升研发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跨主体协同管理成本,更好
实现研发团队、实验设备、技术课题的集中管理与联动,保障 “汽车电子研发
建设项目” 研发工作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及研发成果落地管理更加顺畅;同时
便于上市公司对项目资金投入、研发进度、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实施一体化
管控,提升募投项目管控效能。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控
股子公司天域智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毓恬冠佳,同步变更项
目实施地点至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崧煌路 580 号。本次变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
总额、投资方向(结构/明细)、研发内容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系公司基于研发资源统筹管理作出
的优化安排,不改变本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及研发内容。本次变更
有利于提升研发管理效率,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汽车电子研发建设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公司为统筹整合汽车
电子研发资源、提升研发管控效率作出的优化安排,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研发内
容及投向均保持不变。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汽
车电子研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从天域智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毓恬冠
佳,实施地点从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 3188 号 8 幢 J 变更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
崧煌路 580 号。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毓恬冠佳本次将首发募投项目 “汽车电子研发建设
项目” 实施主体由控股子公司天域智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
本部、同步变更实施地点,系公司为统筹整合汽车电子研发资源、提升研发管控
效率作出的合理优化安排。该事项已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维翰 杨昀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