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
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
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
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证
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
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
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含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交证券监管部门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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