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总裁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议事、决策程序,规范经营层履行职责的行为,
确保公司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管理实行总裁负责制,总裁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并推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工作会议制度。
总裁履行职权时,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的领导下履
行职责,并遵守本细则关于其权责的规定。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在
总裁的分工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董
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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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裁负责决策;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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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将部分决策权授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副总裁根据总裁提议的分工或总裁的授权,协助总裁分管公司某方面的
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十五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六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裁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章 总裁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是总裁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研究和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十九条 办公会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实行总裁负责制原则。
第二十条 办公会由总裁负责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
总裁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办公会出席的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公司下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及时召开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办公会,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出席人数、会议议程、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并于年终移交档案管理
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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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裁应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
式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时,总裁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裁应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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