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6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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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包括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信息的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
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及时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
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
重大误解的情形。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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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联络人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两个工作日内更新报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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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前述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其他
交易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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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及子(分)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签署的合同,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标准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该等合同在履行过
程中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人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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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子(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关联
人的认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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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被采取强制措施;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公司聘任、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
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H股股东应履行相应的权益披
露义务。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告知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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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三)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出现与其有关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五)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时间、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便捷
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以前述便捷方式报告,随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报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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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
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
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
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履
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协议内容或者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或者终止,重大事项获得批准或者被否决,交易对方出现
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通过网站、公众
号、宣传资料、新闻发布会等对外发布、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
者内幕信息,无法确认是否涉及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涉及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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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
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
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公司及子(分)公司收
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应当及时将文件报送证券部,并按照公司规定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通报。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报告人及相关联络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培训。
  第十九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
罚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
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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