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5 1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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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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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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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对有关信息披露作
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子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等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防止信息泄露;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材料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并及时上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五)公司董事长最终决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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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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