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美利云”)及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内
部审计工作程序,扎实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增强内
部审计监督水平和效能,发挥内部审计在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
合法合规性、维护出资人权益、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同时规范内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及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美利云及所出资企业、实际控制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美利云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实际控制
企业是指公司不直接持有股权,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法、依
规对美利云及所出资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经营绩效、项目投资、资产质量、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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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及承担内部审
计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组
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
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 美利云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调配审计资
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所属企业内部审计
工作受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领导,审计业务
受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导。
第七条 美利云党委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
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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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
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
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
美利云设立审计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在美利云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美利云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协
调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审计工作小组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工作小组合署办公。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主要负责:贯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审
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审计工作要求以及美利云党委
工作安排;部署安排配合国家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监督美
利云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审议美利云内部审计重大事项;负责
向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诚通、上级单位沟通汇报有关
审计工作,反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八条 美利云董事会是美利云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
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党委
书记、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
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
责的机制,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
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
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
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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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美利云审计委员会落实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职责,
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
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重大风险、
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
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
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
审议。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
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
问题的整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日
常业务经营,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
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
核和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
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国诚通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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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美利云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
审计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
公司系统审计管理、审计整改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治理结构、章程、规模及人员
编制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明确的内部机构设置规定,或单独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同时设
置专职内部审计岗位。
第十四条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
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足额配备与企业审计规模、
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
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遵循客观性
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作出审计职业
判断。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
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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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
审查和选拔培养,支持其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其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
考试。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
资项目审计、境外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
(五)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配合上级公司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提供审计资料、反
馈审计意见;
(七)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内外部审计整改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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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过共享审计监督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
话、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等方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九)开展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平
台应用;
(十)开展审计队伍建设,指导、监督、管理、考评下属企
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完成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及上级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
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或参加本企业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
组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协助研究制定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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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获得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审计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移
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
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
他重要的资料,经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及时向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四)对违反审计纪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提出激励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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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情况;
(五)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六)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情况;
(七)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一)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美利云党委以及上级单位、本级单位要求办理的
其他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企业业务性质、风险状
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和本企业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
审计频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
委会议前置审议后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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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巡视以及其他内外部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情
况作为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的重要
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
审计项目需要,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不少于 2 人的
项目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 3 个工
作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
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初
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审计风险,
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主要通过审
查会计账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组织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运用检查、观察、监盘、
访谈、函证、计算、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
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进行确
认,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
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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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
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
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征求意
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有
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
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一致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报告本单位审计工作负责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美利云内部审计部门
的负责领导协调处理并裁决,必要时报美利云审计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内
容,下达审计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自下达之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相关业务归口管
理部门协同开展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
进展情况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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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审计意见的,审计单
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单位审计工作负责领导或有关决策机构
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应按照
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
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要求,揭示经济活动
真实合法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强化监督、评价、建议
职能,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价值,实现审计监督闭环管理,做
到应审必审、凡审必严,切实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以“上审下”为主,实行下审一级,
必要时可延伸审计,通过开展各种类型审计,实现对境内境外
资产、各业务板块、各级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
盖。
第三十六条 美利云及所属企业的审计计划、审计资源、
审计项目和审计质量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审计计划统筹平衡、
重点突出,审计资源一体调度、充分利用,审计项目有机融合、
相互衔接,审计质量可控在控、标准统一。
美利云定期开展企业审计工作质量自评估工作,并不断健
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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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美利云统一部署安排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所属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重
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
年至少审计 1 次。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符合
行业特点和主营业务特性的审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经济责任
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计划和内容,
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高风险业
务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坚持以领导干
部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
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
力度。
第四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经纪
律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审计按照上级单位明确的审计责权,
重点开展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周期较长的开展跟
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应围绕审计署、国务
院国资委、中国诚通、上级单位、美利云党委、审计委员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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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关注事项、上级企业年度审计工作部署以及本企业中心工作,
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金融、贸易等高风险业务,内部审计机构
应加强协同监督,重点强化对大额垫资业务、大宗商品业务、
金融衍生业务等审计,推动党和国家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
到位,防范市场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通过
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的审计监督权限,规范开
展内部审计监督,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第四十五条 美利云和所属企业应利用授权审计、委托审
计、联合审计等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构建主要专业领域业
务骨干组成的审计组,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支持。
第四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美利云和所属企业可以根据
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依法依规
开展服务采购,加强中介机构考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优化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加
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采用融合式、嵌
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实现“一审多项”“一
审多果”“一果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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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以审计质量控制为核心
的审计业务闭环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审计质量
控制责任,严格遵循审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结
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
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执行审计业务和实施审计管理方面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上级单位管理要求,所属企业接受外部审计
有关重大事项,以及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在向本单位党
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报告上级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
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移交等事项应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所属企业审计发
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美利云业报
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内
部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问
题线索移交等方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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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下达的审
计意见,应履行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
实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明确
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审计
意见,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
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
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整改
督导检查责任,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顿
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
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范围及时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已
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美利云和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机构、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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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须及时报告单位审计工作负责领导,应
移交处理的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效利用下属企业内部审计
成果,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不再
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追责处置
第五十七条 美利云和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
绩效一体化考评制度,定期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
员的工作绩效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美利云和所属企业应予以激励。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单位
责令改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不配合或阻碍、干扰审计人员工作
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不向审计组
开放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提供资料严重失真、不完整的,或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逃避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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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绝、阻碍审计整改,或弄虚
作假、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规章制
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由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或被审计单位,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及行业协会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审计准则,
具体指导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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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制定相应审计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强制
性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美利云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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