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603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随阳
住所及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XXX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23 日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
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公司/上市公司/立航科技 指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川源善渊(温州)股
补充协议受让方/海南泓川
指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
源-泓川源
协议》所指的受让方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
泓川源 指 户名称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川源善渊
(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川源善渊(温州)股
海南泓川源 指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
刘随阳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34,52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5.91%)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其中:向海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 8,459,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随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01031962********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如下:
刘随阳先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联嘉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瑞联嘉信持有公司股
份 1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2.3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基于个人资
金需求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引入对公司价值认可的投资者而进行的安
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
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后续作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次股份转让价格均为 51.21 元/股。其中,刘随阳拟向泓川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无 限 售 条件流通 股 8,459,2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0.91% ,转 让总价款 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总价款为 198,452,064.60 元。
刘随阳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8,459,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1%)转让给受让
方,每股转让价格为 51.21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刘随阳 无限售流通股 49,355,164 63.68 37,020,644 47.77
成都瑞联嘉信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无限售流通股 1,800,000 2.32 1,800,000 2.32
(有限合伙)
合计 51,155,164 66.00 38,820,644 50.0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存在被
质押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持股
股东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比例 质权人
名称 (股) (股) 比例 比例 日 日
(%)
(%) (%)
民生银行
成都分行
刘随阳 49,355,164 63.68 8,459,260 17.14 10.91 2026.9.21 / 泓川源
合计 49,355,164 63.68 19,534,520 39.58 25.20 / / /
续表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
股份数量 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分别与
泓川源善渊、李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 1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公司总股本 10.91%)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
义务由乙方承担。
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 90%,即每一股人民币 51.21 元,标的股份
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
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
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户支付总价款的 28%,即支付人民币 121,295,637.29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
仟壹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甲方应于同日将 845.926 万股无
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91%)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
款出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 3.1 条
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60%,即累计
支付人民币 259,919,222.76 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贰拾贰
元柒角陆分);
总 价 款 的 40% , 前 述 三 期 款 合 计 为 总 价 款 的 100% , 即 累 计 支 付 人 民 币
第四条 过户安排
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
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
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
利。
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
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
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
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
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
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
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
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
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
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
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
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
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
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
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
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
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
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
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
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
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
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
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
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
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
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
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
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
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
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或用作其他用途。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
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
务)。
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
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
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
还义务。
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
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
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协议 2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李奔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公司总股本 5.00%)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
义务由乙方承担。
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 90%,即每一股人民币 51.21 元,标的股份
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98,452,064.60 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伍万贰
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
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户支付总价款的 28%,即支付人民币 55,566,578.08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
伍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捌元零捌分);甲方应于同日将 3,875,260 股无限售流通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00%)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借给
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 3.1 条
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60%,即累
计支付人民币 119,071,238.76 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零柒万壹仟贰佰叁拾捌
元柒角陆分);
总 价 款 的 40% , 前 述 三 期 款 合 计 为 总 价 款 的 100% , 即 累 计 支 付 人 民 币
第四条 过户安排
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
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
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
利。
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
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
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
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
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
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
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
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
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
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
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
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
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
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
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
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
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
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
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
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
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
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
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
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
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
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
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
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
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
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或用作其他用途。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
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
务)。
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
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
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
还义务。
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
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
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川源善渊(温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账户(即海南泓川源—泓川源),海南泓川源知晓并认可泓川源于 2026 年 9 月
协议》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海南泓川源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即
证券账户。
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
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登公司的过
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将依法
依规为“海南泓川源—泓川源”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股份转让协议》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转让后控制权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立航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23 日
(此页无正文,系《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版)》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
股票简称 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 603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刘随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成都市青羊区
增加 □ 减少 ?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49,355,164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63.68%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后持股数量:37,020,644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47.7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 份的具体计划。若后续作出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
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是 □ 否 ?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 □ 否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1、通过上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
是否已得到批准
规性审核;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3、其他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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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