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
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
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
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
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
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
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