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
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
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
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
核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核实基础上及时回应,依法披露或者澄清相关信息,消除不
良影响,保障全体股东公平获知重大信息。
第四条 同时各部门、子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作为报告义务人,应
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二)常规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传媒传播的信息;
等事件;
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五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
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
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
达到本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对于对外担保,即使不满足本条第2款条件,只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突发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 防止敏感信息的
泄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
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 协
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
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
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
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
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
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及高管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防止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监管法规相关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
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
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
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