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俞彪、俞
英忠和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在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前,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加
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订所编制的《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加期审计,对标的公司出具《常州市
英中电气有限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H50206 号)、
对公司出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H10434 号),前述加期审计的安排体现了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
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
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出具关于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
效;公司拟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五、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基于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整体
安排,同意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加期审
计以及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邵家旭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井然哲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李兴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