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水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4 00: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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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尚
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
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
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准则、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
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
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解除劳动合同;
  (五)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
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 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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