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泰永长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职权范围、任免程序和
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
(二)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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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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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董
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董事会
秘书监管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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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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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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