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
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
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
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
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三)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重大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送:
坏账准备;
政处罚;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托;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报送的信息。
第十条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若需要报送的事项系子公
司所发生,同样以此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部,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
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
判断,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
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