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5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被担保人名称
鼎集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主体
被担保人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任职的主体
担保对 □其他______________
象
本次担保金额 25,100 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38,9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
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5,100 万元,具体如
下:
下简称“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
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合计 5,1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 5,100 万元生效后,前期与
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5,100 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称“交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交行苏
州示范区分行申请 5,500 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
次拟新增与交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 5,500 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
担保协议 3,300 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增加 2,200 万元。
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
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 4,5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本次拟新增与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 4,500 万元生效后,与该行签
订的担保金额合计 13,000 万元,担保金额增加 4,500 万元。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
银行苏州分行担保金额 10,000 万元生效后,与该行签订的担保金额合计 15,000
万元,担保金额增加 5,000 万元。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
保证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2026 年 9 月末,持有本公司 23.87%的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
生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意见:永鼎集团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
且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
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鉴于永鼎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
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担
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其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222056497
成立时间 2001 年 2 月 28 日
注册地 吴江区黎里镇江苏路 1 号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
出口代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
览服务;餐饮管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
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经营范围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
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
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
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
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器材销售;
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
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 2026 年 9 月末,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 23.87%的股
关联人股权结构 权,莫林弟持有永鼎集团 89.725%的股权,莫思铭持有
永鼎集团 10.275%的股权。
项目 /2026 年 1-6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00,768.35 1,086,444.4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865,412.90 813,366.02
资产净额 335,355.45 273,078.45
营业收入 452,487.79 822,246.21
净利润 16,353.59 16,843.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3,500 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1,100 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5,500 万元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
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
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
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4,500 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
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
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最高额保证协议》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①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
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
为应付);②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
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②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
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
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了保证反担
保。截至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反担保方持有的部分主要
资 产 价 值 约 为 901,330.63 万 元 , 扣 除 抵 押 及 质 押 后 的 主 要 资 产 价 值 为
备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主要系借新还旧,且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及
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出具《承诺函》:“为保障上市公司
利益,作为永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承诺,未来由上市公
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 9.82 亿元”。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
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银行
贷款逾期等情形,且永鼎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
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
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
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担保额度占上市
逾期担保累计金
担保总额(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净
额(万元)
资产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38,900.00 12.24 0
联人提供的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