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启元气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元气
体”或“标的公司”)15.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