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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宇邦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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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宇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6)第1019-1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苏州宇
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
规则》”)等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宇邦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
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
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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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2026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宇邦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
事宜。《通知》披露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根据《通知》披露的情
况,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苏州吴
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未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
前 10 个交易日,未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前 3 个交易日,符合《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债权登记日,“宇邦转债”未偿还债券总张数为 2,847,959
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合计为 2 名,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
还债券 20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 0.01%。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
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
因此,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会议应审议议案为《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有
表决权未偿还债券总数不足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总数的二分之一,不满足《持有人
会议规则》所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最低要求,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
开,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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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
表的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总数不足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总数的二分之一,不满足
《持有人会议规则》所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最低要求,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
能有效召开,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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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宇邦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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