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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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高木锐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5 人,所持股份总数 99,471,804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21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的 2.265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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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50,2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49%。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54,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28%;
反对 13,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0%;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3,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321%;反对 1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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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4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7%;
反对 19,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7,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3650%;反对 1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34,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26%;
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44%;弃权 12,88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3,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9815%;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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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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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刘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