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2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 人已离职,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同意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关于作废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议案》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事项进行了核实,发表了同意的
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36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性股票,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60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
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16.4360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人数为 68 人。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
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
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此,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6.4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
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
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