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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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6-051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会议室。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 735,645,826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0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21,933,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8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7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712,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7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2,744,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7%。
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摘要的议案》
   同意 730,215,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8%;
反 对 5,128,664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0.6972%;弃权
份总数的 0.041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7,314,67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22.5486%;弃权 3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
办法>的议案》
   同意 730,263,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4%;
反 对 5,089,164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0.691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9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7,362,77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22.3749%;弃权 2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729,688,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2%;
反 对 5,666,264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0.770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9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6,787,47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24.9122%;弃权 2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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