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13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6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7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8 页
(五)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9—10 页
(六)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第 11—13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6〕6-52 号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
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
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
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司原 注册资本 为人 民币 1,228,282,800.00 元,实收 股本为人 民币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
议和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 144,020,247.00 元,实际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 144,020,247.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2,303,047.00 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5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020,24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7.12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5,424,158.64 元。经我们审验,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44,020,247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1,025,424,158.64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14,119,002.1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1,305,156.48 元。其
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零贰万零贰佰肆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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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20,247.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7,284,909.48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8,282,800.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228,282,800.00 元,已经本所审验,并由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 号)。截至 2026 年 10 月
民币 1,372,303,047.00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
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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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元
认缴注册资本 实收股本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性质
出资比 出资比 占注册资本 本次增加额 占注册资本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例(%) 例(%) 总额比例(%) 总额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法人持股 118,177,551.00 8.60 118,177,551.00 118,177,551.00 8.60
境外法人持股 8,988,764.00 0.66 8,988,764.00 8,988,764.00 0.66
境内自然人持股 16,853,932.00 1.23 16,853,932.00 16,853,932.00 1.23
小 计 144,020,247.00 10.49 144,020,247.00 144,020,247.00 10.4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1,228,282,800.00 100.00 1,228,282,800.00 89.51 1,228,282,800.00 100.00 1,228,282,800.00 89.51
小 计 1,228,282,800.00 100.00 1,228,282,800.00 89.51 1,228,282,800.00 100.00 1,228,282,800.00 89.51
合 计 1,228,282,800.00 100.00 1,372,303,047.00 100.00 1,228,282,800.00 100.00 144,020,247.00 1,372,303,047.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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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批准,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由宁波均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MA283TNK3U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1,228,282,800.00 元,折股份总数 1,228,282,8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
议和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不超过
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2,303,047.00 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
超过 144,020,247 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 144,020,247.00 元。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5 号),贵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020,247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5,424,158.64 元。发行后贵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72,303,047.00 元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折 股 份 总 数
份总数的 10.49%,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1,228,282,8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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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020,24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7.12 元,应募集资金
总额为 1,025,424,158.64 元。坐扣承销费 7,177,969.11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
为 1,018,246,189.53 元,已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汇入贵公司下述银行账户内:
单位:元
开户行 账户 汇入金额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宁波鄞州新区支行
中 国 银行 宁波 市分 行 营
业部
中 国 银行 宁波 市分 行 营
业部
中 国 银行 宁波 市分 行 营
业部
合 计 1,018,246,189.53
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5,424,158.64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印花税、材料制作费用、证券登记费等其他不含税
的发行费用 14,119,002.16 元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11,305,156.48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144,020,24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1,228,282,800.00 元,本次发行
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 1,372,303,047.00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占注册资本的 89.51%。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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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 14,119,002.16 元,实际发
生发行费用总额为 14,119,002.16 元,其中:
项 目 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073,555.76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50,000.00
律师费用 1,912,540.27
印花税 256,356.04
材料制作费用 190,681.93
证券登记费 135,868.16
合 计 14,119,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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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6-5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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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6-5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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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6-5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曹智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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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6-52 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钟英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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