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银河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16: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156-00002 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显清
律师、凌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的公告;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发布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的公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佛山市三水区
深业花园 55 号金蝉天合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833,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64%。其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373,7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28%。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
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7,5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61%;反对1,850,2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7,5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61%;反对1,850,2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64,9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7,5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61%;反对1,850,2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4,97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1,35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02%;反对1,850,28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弃权8,5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5,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0%;反对1,852,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9%;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5,0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97,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32%;反对1,810,680股,占出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0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97,1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32%;反对1,810,6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9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7,5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61%;反对1,850,2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情况:同意 65,0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945,5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73%;反对1,762,28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6%;弃权2,398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上述第1-5项议案、第7-9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就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谢显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凌素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银河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