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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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6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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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鲁莎莎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
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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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
南大道 17 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丽勤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无
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徐林浙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89,960,5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768%,其中:
股份数共计 89,903,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351%。以上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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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
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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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1)子议案《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2)子议案《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3)子议案《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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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子议案《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5)子议案《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89,947,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74%;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2%。
  (6)子议案《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7)子议案《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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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8)子议案《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9)子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10)子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89,948,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17%;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7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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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89,94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3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9,945,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27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1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表决情况:同意 89,945,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27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1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948,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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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17%;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7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表决情况:同意 89,95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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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提案中,提案 1.00 至 9.00、提案 11.00、提案 12.00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
案 10.00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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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何 辉                      赵剑发
                       经办律师:
                                鲁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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