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5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安全事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包
钢股份”
)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市监处
罚[2026]JC—45A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书》的主要内容
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包头包钢稀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
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报告认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包钢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包钢股份罚款 200 万
元。2 名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决定吊销 2 名相关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
格。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述处罚将导致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
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