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4 0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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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债券代码:111026                    债券简称:派克转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关于无锡派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浙商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
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
新材”、“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的注册文件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已经派克新材 2026 年 1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
年 3 月 2 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6 年 8 月 3 日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明确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本次发行已经 2026 年 6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证监许可〔2026〕1750 号文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58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5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56,964.6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内,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苏公 W[2026]B076 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派克转债”,债券代码“111026”。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58,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6 年 8 月 6 日至 2032
年 8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1%、第二年 0.3%、第三年 0.6%、第
四年 1.0%、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
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6 年 8 月 12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7 年 2 月 12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2 年 8 月 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1.80 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
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
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
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十四)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者委托
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
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详细内容见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
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特定事项,需要决定或授
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
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本
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五)违约责任
  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权利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
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或出售其重大资产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
本付息义务;
  (4)除上述第(1)至(3)项所述的违约情形以外,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
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
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者经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 个连续工作日仍
未得到纠正;
  (5)发行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并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进入相关的诉讼程
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停业、清算、
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7)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者监管部门作出任何规定,导致
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变为不合法或者不合规;
  (8)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次
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
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
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
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
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
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
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
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债券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未能通
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协议任一方有权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
      目
               合计              171,977.61       158,000.00
     注:序号1和2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孚科技实施,补充流动资金由发行人实施。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八)可转债评级事项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
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
定。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在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可进行中期分红。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公司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8,890,984.51 元,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派发现金红利 60,585,446.00 元(含税),占 2026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30.46%,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克新材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
规定的“发行人分配股利”之重大事项范畴。
     (二)发行人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及“派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权益分派
实施后,
   “派克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转股价格=调整前转股价格-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81.80 元/股-0.50 元/股=81.3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的分析
   派克新材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调整转股价格事项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
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影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安全,亦不存在其他重大未披露事项及重
大风险等。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浙商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
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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