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就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
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
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
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
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
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09),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00 元/
股(含)。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的议案》,公司拟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32.00 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 150.00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股本的 1.3168%,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本次回购完成后,合计公司以往
的回购股份 3,387,397 股,并剔除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706,800 股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合计共有 4,780,934 股股
份。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公司
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
户登记确认书》,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 767,750 股股份过户登记工作已完成,本次归
属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归属完成
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合计共有 4,013,184 股股份。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为 4,013,184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 4,013,184 股股份不参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即公司 2026 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参与利润分配的 4,780,934 股回购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
税),总计 46,415,719.80 元。如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
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综上,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 159,5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013,184 股,拟以 155,486,816 股为基数合计派发
现金红利 46,646,044.80 元(含税)。
三、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55,486,816×0.3)÷159,500,000≈0.29 元/股。
基于上述,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10 日
收盘价 84.15 元/股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如下: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4.15-0.29)÷(1+0)=83.86
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4.15-0.3)÷(1+0)=83.85 元/股。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3.85-83.86|÷83.85≈0.01%,小于 1%。
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