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 烽火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1 1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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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有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平稳过渡原则;
  (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离任、
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外,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
任。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
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其辞
职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解除非职工董事职
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董事的解任应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董事会可
在任期届满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依法主张赔偿。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的,公
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或作出解聘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当办妥全部
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印章、未完结事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财物等,交接记录由离职人
员与公司授权代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
事会报告,离职人员应全面配合。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或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离职
后三年内继续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依
法公开前持续有效;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并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变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交接义
务、承诺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
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
冲突,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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