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 烽火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1 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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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
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擅自买
卖公司股票,在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
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提交深交
所备案并予以披露。存在《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
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
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在深交
所网站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在披露内容中说明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禁买卖本公司股份,并由各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传达到依法应受前述规定限制的其他主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能
减持,但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时确认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该持续共
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
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要求。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
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
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及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被称为
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违反本办法买
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
申报义务的,除视情节轻重承担证券监管机构纪律处分或者自
律监管措施外,公司还将根据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许可范围内给予内部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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