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委托
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委托理财效益,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范围:包含公司临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第三条 确保公司资金需求:即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资金需求。
第四条 确保风险可控:委托理财资金仅限于投向 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 AA 级以上(含
AA 级)券商发行的保本型及保本收益浮动型理财产品。
第五条 确保委托理财资金的流动性:即仅限于投向 1 年(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年度计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
定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年度计划的策划、委托理财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委托理财年度计划的评估与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委托理财年度计划的审批(需要股东会审批的,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对公司委托理财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编制委托理财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编制年度、季度
和月度资金计划,确定各期的闲置资金余额。
第十四条 制订委托理财草案: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计划,制订委托理财草案,包括理财资
金的数量和期限。
第十五条 确定理财资金的数量和期限:财务负责人审核委托理财草案,确定理财资金的数
量和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询价:财务部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的原则和确定的委托理财数量和期限,
向至少三家符合要求的银行和券商询价。
第十七条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
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由证券投资部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
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部出纳应建立理财产品登记簿,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购买日期、数量、到期
日、收益率、发行方等信息,并对到期的理财产品及时赎回或兑付。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应每月盘点理财产品清单,并和理财产品登记簿核对相符,并督促
出纳对到期的理财产品及时赎回或兑付。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报中对委托理财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将委托理财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委托理财的购买流程、日常管理和
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
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
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