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海思科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思科”)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海思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推动控股子公司上海海思杰因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思杰
因”)的业务发展,补充其流动资金,公司拟向海思杰因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本次将以自有资金借款的方式向控股子公司海思杰因提供财务资助,用
于其研发投入和经营周转,并签署借款协议:公司向海思杰因提供不超过 16,500
万元借款;海思杰因的参股股东海利克斯(成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利克斯”)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向海思杰因提供借款不超过
年,海思杰因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分次提款,任何一笔借款最晚须在五年期限届满
当日清偿完毕。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海思杰因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6 年 4 月
注册地点:上海市
注册资本:肆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海思杰因 89.69%股权,海利克斯持有海思杰因 10.31%
股权。
法定代表人:吴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以创新药的研发、产业化与商业化为核心,重点布局小核酸药物
等新一代技术。
(1)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海思杰因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2)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未进行信用等级评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俊民,主营业务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海利克斯将按出资比例以借款的方式向海思杰因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合计不超过 1,897 万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控股子公司海思杰因的主营业务发展,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借款方:上海海思杰因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海思杰因不超过 16,500 万元
借款期限:借款额度有效期为五年,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算,海思杰因根
据资金使用计划分次提款,任何一笔借款最晚须在五年期限届满当日清偿完毕。
借款利率:年化利率 3.05%,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资金用途:研发投入和经营周转
逾期责任:若海思杰因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意一笔本金或利息,即构成逾期。
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款项利率调整为:在原年化 3.05%基础上上浮 2%计收逾期
罚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成。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象海思杰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故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财务状况及履约情况。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42,6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0,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逾
期未收回的金额为 0 元。
六、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审议,海思杰因作为海思科控股子公司,以创新药的研发、产业化与商业
化为核心,致力于构建覆盖药物发现、临床研究、规模化生产及市场准入的全产
业链能力。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抢占小核酸药物等
新一代技术的战略高地,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进一步丰富高端创新药产品管线,
全面推动公司研发、生产与商业化体系的升级,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构建核心增长
引擎。
董事会在全面评估海思杰因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等情况后,同
意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借款的方式
为海思杰因提供不超过 16,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满足其研发投入和经营周转。
七、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