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1 18: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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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钦
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
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
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
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
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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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
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
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
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
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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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
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会导致新增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
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
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
效应。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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