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
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
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
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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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公司或者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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