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0 0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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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勇律师、张皓
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
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或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依《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15:00 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科技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周贤华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周贤华董事
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 44,684,08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66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37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 148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45,566,38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1.073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并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非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
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2,623,20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7123%;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
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 142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 2,943,172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361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
符;贵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会议统计并公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850,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73%;反对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517%;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810%。
  以上表决事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参与表决的股东与上述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形成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董事签名,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   冬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 郭   勇   律师       经办律师: 张皓森     律师
(签名):                  (签名):
                      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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