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半导: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0 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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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以及《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审议
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9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新大路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决权股份 139,249,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82%。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33,008,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42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41,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06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议案(一)、议案(三)、议案(四)
均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所列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并按照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规定的计票、监票程序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39,044,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6%;反对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37,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754%;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6224%;弃权 2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 139,044,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8,682,3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6%;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0,67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38,70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1%;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0,699,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36,0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40%;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8,087,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8,703,8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0,69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38,681,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2%;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0,674,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38,676,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0,668,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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