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s://www.cninfo.com.cn)
进行了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10 月 9 日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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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15:30 在山东省龙口市龙
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0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高赫男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截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无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114,352,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6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
效。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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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及本
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1%。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5,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4,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6%。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48,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77,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553%。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5,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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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2%。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3%。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71,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3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2%;反对 2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8%;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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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57,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2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8%;反对 2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5%;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景利 刘雅勤
经办律师:
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