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0 0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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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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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
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
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
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江海权、胡嘉洳、黄文娟、洪研和盛
琼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查及公示情况出具说明,认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 512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
留 18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关联董事江海权、胡嘉
洳、黄文娟、洪研和盛琼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次股票
期权授予的议案》,同意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授予事项;同意公司因实施 2025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为 16 元/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第二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同
意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授予事项;根据《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
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共计 50 万份,预留授权日为 2026 年 8 月 11 日,授予价格为 16.00 元/份。关联
董事江海权、洪研、胡嘉洳、黄文娟、鲁世祺回避表决。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
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 113 名激励对象办理
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中首次行权 1,975,200 份、部分预留行权 72,000
份,行权价格为 16.00 元/份,采用批量行权方式。鉴于 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行权,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800 份。关联董事江海权、洪研、
胡嘉洳、黄文娟、鲁世祺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行权条
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待期届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
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
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中汇会审[2026]7820 号),公司 2025 年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为 133,239,268.33 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 98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行权系数为 100%,3 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系数为 90%,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一般”,
行权系数为 80%,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行权系数为 60%;部分预
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8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行权系数为 100%。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的
具体安排如下:
止日期为 2027 年 9 月 24 日,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权窗口期内,统一
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授予时
                     可行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授出全部权益数   股本总额比例
                      (份)
                                       量的比例(%)     (%)
江海权      董事           12,000              0.21     0.0063
胡嘉洳      董事            6,000              0.10     0.0031
 洪研      董事            8,000              0.14     0.0042
石理善    财务负责人           8,000              0.14     0.0042
黄文娟      董事            6,000              0.10     0.0031
鲁世祺   职工代表董事          20,000              0.34     0.0105
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
   骨干(99 人)
预留(核心管理人员及业
  务技术骨干 8 人)
     合计              2,047,200           35.30     1.0711
  注:1、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及《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相关情况
具体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具体原因如下:
激励对象资格,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 5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95,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果为“良好”,行权系数为 90%;有 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一般”,行权系
数为 80%;有 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行权系数为 60%。根据《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前述 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因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能完全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0,800 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合计 125,800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0 人变更为 105 人;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不变。
  本所认为,公司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
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⒛zs年 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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