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
防范公司业务经营的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华润
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
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及其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坚持汇率中性原则,以降低
外汇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
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金额必须与具体业
务事项所需财务收支的金额相匹配,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外
汇业务项目及预测的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三)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公司所
在地国家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
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
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
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外汇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成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董事会
授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相关事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在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分管领导、风险管控分管领导、采购分管领导、
销售分管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
部门负责人、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定外汇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包括操作主体、交
易品种、交易规模、套保策略、风险管控等,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四)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议,每季度听取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的工作汇报;每半年向董事会汇
报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
理,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
经办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套保会计处理等相关
工作。公司财务部需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
则。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准确及时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风险识别、监控和报告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对外披露工作,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
该项工作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约应按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授权文件应明确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明确有权交易的人
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
文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生效。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
围内的交易操作。
第十九条 任何原因导致被授权人员改变或授权事项变
更的,应立即通知原被授权人员,原授权文件作废,原被
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文件授予的一切权利,同时书面通
知所有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在外汇套期保值
年度计划框架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
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提供
的未来外汇收支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
汇金额、交割期限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分析,提
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计划申请,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
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约并进行业务操作。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期权费用的,经财务部门负责
人、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
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合约、交割结算单
及公司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
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确保其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且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原则,严格控制套期保值比例
和操作频率。始终坚持以套期保值为交易目的,坚决杜绝
一切带有投机性质的高风险交易行为。在交易工具的选择
上,交易品种主要选取外汇远期、期权等相对简单且易于
管理的金融衍生产品;
(三)合理设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选择安排
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四)业务人员每半年至少参加相关培训一次;风控人
员、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培训一次。
第二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
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和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
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在最短时间内作出相应决策。
第三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
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员如发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
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同
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应立即终止对违规人员的授
权,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的传递、记录应当及时、
准确、真实。
第三十六条 为强化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常态化监督
与管理,外汇套期保值开展的业务部门每季度向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交易
品种、持仓规模、盈亏情况、资金使用、套保效果等,以
及市场研判分析、合规性评估、后续工作计划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相抵
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