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4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均可通过书面、邮
件或口头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
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其担
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误解之处。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管理办
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