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智能”、“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 年 10 月 3 日行使完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
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国泰海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7.71 元/股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550,003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
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华汇智能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6 年 9 月 4 日至
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550,003 股)。
华汇智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国泰海通证券作为
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
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华汇智能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7.71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7,000,020 股的基
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550,003 股,由此发行总股数
扩大至 19,550,023 股,公司总股本由 68,000,080 股增加至 70,550,083 股,发行总
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516.06 万元,
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7,000,020 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30,107.04 万元,本次
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34,623.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4,154.9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0,468.13 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国泰海通证券已共同签署《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实际获配数量 延期交付股数 限售期安
投资者名称
号 (股) (股) 排
合计 2,550,003 2,550,003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5407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 255.0003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 0.00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516.0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141.99 万元(如尾数
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对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
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
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
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裕俊 雷 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