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8 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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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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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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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1008 第 0731 号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信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9月23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
院1号楼一层东侧102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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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9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92人,代表股份数
为557,240,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6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480,321,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91人,代表
股份数为85,556,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2%。其中,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6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8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879人,代表股
份数为76,9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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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议案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 2.05:发行数量;
  议案 2.06: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议案 2.07:限售期;
  议案 2.0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 2.09:上市地点;
  议案 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议案 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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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
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554,381,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870%;
反对 2,738,662 股,弃权 119,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698,3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6590%;反对 2,738,66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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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
   同意 554,428,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54%;
反对 2,688,113 股,弃权 123,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44,9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134%;反对 2,688,113 股,弃权
   同意 554,431,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60%;
反对 2,686,813 股,弃权 121,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48,2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173%;反对 2,686,813 股,弃权
   同意 554,432,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61%;
反对 2,686,513 股,弃权 121,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48,6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177%;反对 2,686,513 股,弃权
   同意 554,4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59%;
反对 2,686,513 股,弃权 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48,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170%;反对 2,686,513 股,弃权
   同意 554,419,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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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698,513 股,弃权 122,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35,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026%;反对 2,698,513 股,弃权
   同意 554,436,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68%;
反对 2,680,913 股,弃权 12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52,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226%;反对 2,680,913 股,弃权
   同意 554,44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77%;
反对 2,675,513 股,弃权 123,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57,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285%;反对 2,675,513 股,弃权
   同意 554,424,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47%;
反对 2,688,713 股,弃权 127,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41,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088%;反对 2,688,713 股,弃权
   同意 554,447,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88%;
反对 2,670,313 股,弃权 122,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63,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354%;反对 2,670,313 股,弃权
   同意 554,407,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17%;
反对 2,679,513 股,弃权 15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24,234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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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6892%;反对 2,679,513 股,弃权
   议案 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554,290,4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706%;
反对 2,828,662 股,弃权 121,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606,8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5520%;反对 2,828,662 股,弃权
   议案 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同意 554,726,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489%;
反对 2,389,583 股,弃权 124,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3,042,9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0617%;反对 2,389,583 股,弃权
   议案 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554,296,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717%;
反对 2,822,162 股,弃权 121,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613,1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5594%;反对 2,822,162 股,弃权
   议案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55,865,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34%;
反对 1,251,728 股,弃权 122,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182,419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935%;反对 1,251,728 股,弃权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54,39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893%;
反对 2,696,562 股,弃权 149,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11,0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6738%;反对 2,696,562 股,弃权
   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555,954,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92%;
反对 1,137,900 股,弃权 148,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270,847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4969%;反对 1,137,900 股,弃权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 554,724,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486%;
反对 2,393,183 股,弃权 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3,041,3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0599%;反对 2,393,183 股,弃权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55,538,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46%;
反对 1,568,479 股,弃权 133,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3,854,7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0106%;反对 1,568,479 股,弃权
   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55,542,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53%;
反对 1,563,079 股,弃权 134,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3,858,9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0155%;反对 1,563,079 股,弃权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庞正忠
                      经办律师:项颂雨、侯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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