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9 月 21 日的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9,997,926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执行。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9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09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