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2 证券简称:平高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9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4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4 - 2026/10/15 2026/10/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予
以实施。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56,921,3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2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8,374,956.7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4 - 2026/10/15 2026/10/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
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1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部
《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7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对其红利所得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4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5-3804064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