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信诺
股票代码:002387
收购人名称: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 279 号
通讯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 1228 号十楼
一致行动人一名称: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院北
三楼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
院北三楼
一致行动人二名称:公司团队(张德强、严若媛)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 10 号和盈中心 C 座 3A 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的规定,本报
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维信诺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
式在维信诺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四、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
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
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昆山元创持有上市公司 131,730,5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9.43%。昆山元创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昆山元创已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结束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根据《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同意后,昆山
元创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同意昆山元创免于发出要约、有权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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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一致行
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
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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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摘要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经济技
昆山元创、收购人 指
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维信诺、上市公司 指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建曙 指 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公司团队 指 张德强、严若媛,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
一致行动人 指 合肥建曙、公司团队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元创投资集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收购、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维信诺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昆山元创
指
对象发行 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指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
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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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基本情况如下:
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
公司名称
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 279 号
法定代表人 戴永春
注册资本 1,97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251635406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7 年 4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 1228 号十楼
通讯电话 0512-57384038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的控股股东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济服务中心,实际控制人为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截至本报告书
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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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的控股股东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济服务中心。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 1000 号
负责人 王月刚
开办资金 34.85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83467177969U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村三大合作社改革指导、管理和服务、征(使)
用土地补偿、农村经济统计、富民强村、农林渔业和农机新技术、
宗旨和业务范围 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指导、管理服务、技术培训 农林渔
业信息体系建设、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林渔业疫病测报发
布、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灭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
意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工商总公司持有的昆山元创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昆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2026 年 7 月 8 日,昆山元创就前述股东变更
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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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完成后,昆山元创控股股东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工商总公司变
更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
持有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工商总公司 100%股权的控股股东,也是昆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本次变更前后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持股主体
序 公司名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及
号 称 (万元)
持股比例
昆山立
睿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管理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直接持股
务合伙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90.91%
企业(有 展经营活动)
限合伙)
昆山开
发区昆
项目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直接持股
批准后开展经营) 100.00%
发展有
限公司
绿化工程施工;销售花卉苗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农业机械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昆山市
农业机械租赁;智能农业管理;化肥销售;肥料销售;技术服
开发区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直接持股
水生植物种植;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蔬菜、食 100.00%
化有限
用菌等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
公司
良品种);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初级农产
品收购;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谷物种植;谷物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昆山市
蓬曦市
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直接持股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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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主体
序 公司名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及
号 称 (万元)
持股比例
一般项目:谷物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
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肥料销售;化肥销
昆山经 售;农用薄膜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劳动保护
济技术 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
开发区 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
直接持股
经营服 类医疗器械销售;粮油仓储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园艺服
务有限 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休闲观光活动;花卉
公司 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城市绿化管理;
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昆山震
川市场 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直接持股
服务有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限公司
昆山市
美华市 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直接持股
场有限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公司
昆山市
园明市 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直接持股
场有限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公司
昆山市
阆曦农
一般项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直接持股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有限责
任公司
昆山新
公司
昆山市
晨曦农
贸市场 10.00
有限责
任公司
昆山市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充电控制
发展有 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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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主体
序 公司名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及
号 称 (万元)
持股比例
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
昆山元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互 10,000 100%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
限公司
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注:以上仅列示一级子公司,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未列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中心控制的除昆
山元创以外的其他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主体及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持股比例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劳动服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
昆山市长江物业管 修,绿化养护、外墙清洗;房屋租赁;建筑装潢材 直接持股
理有限公司 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00.00%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出租,市政设
昆山市蓬朗街道综 直接持股
合服务有限公司 100.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房屋租
赁、买卖、中介咨询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商品
昆山市青阳物业管 信息咨询服务;道路、河道、企业保洁服务,建筑 直接持股
理有限公司 物清洗,绿化养护;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零售。 100.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主要业务为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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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元创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总资产(万元) 589,634.49 600,065.53 507,809.87
净资产(万元) 15,596.86 15,927.64 15,565.38
营业收入(万元) 4,602.45 27,039.63 5,207.17
净利润(万元) 766.85 362.26 -1,452.4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资产负债率 97.35% 97.35% 96.93%
注:上述为单体报表数据,其中 2025 年末/2025 年度、2024 年末/2024 年度为审计数据,2023
年末/2023 年度未经审计。
(五)收购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昆山元创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戴永春 董事长、经理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徐刚 董事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王雷斌 董事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任华 董事、财务负责人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王兆刚 董事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乔奕 监事 中国 否 江苏昆山
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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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维信诺外,昆山元创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昆山元创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合肥建曙介绍
(一)合肥建曙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
注册地址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4MA2WM5WT4U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2041 年 1 月 19 日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
通讯地址
楼
通讯电话 0551-65597717
(二)合肥建曙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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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的控股股东为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
建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的控股股东为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海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Y3LM8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市政
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
经营范围 场服务;物业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管理;休
闲观光活动;城市公园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
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科技园综合服务楼一楼 103 室
通讯电话 0551-6559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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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公司将持有的合肥建曙股权转让至蜀山投控公司的批复》,同意合肥市蜀山区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肥建曙 100%股权转让给合肥蜀山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2026 年 2 月 12 日,合肥建曙就前述股东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合肥建曙控股股东由合肥市蜀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持有合肥
市蜀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控股股东,本次变更前后收购
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合肥建曙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无控制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蜀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除合肥建曙
以外的其他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持股主
序 注册资本 体及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持股比
例
农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产权收储与处置;土地开发
及投资;农村危房改造;农业种植;畜禽及水产品养殖;农产品收购、存储
合肥蜀山乡
及销售;农业品牌策划及推广;农业观光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及运营;民宿 直接持股
设计、建设及运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旅游资 100.00%
有限公司
源开发;农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所属企业土地、资产;
合肥市蜀山
多渠道筹集发展、投资资金,对投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偿投入、有偿
区城市建设 直接持股
投资有限责 100.00%
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商业项目营销策划;商业招商事务代理;国内广告设
任公司
计、制作、代理、发布;展览展示服务;组织、策划、承办文化交流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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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以上仅列示一级子公司,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未列示。
(四)合肥建曙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除持有维信诺
股权外无其他业务。
合肥建曙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总资产(万元) 37,753.75 63,713.96 92,651.44
净资产(万元) -140,046.27 -114,086.08 -85,148.64
营业收入(万元) - - -
净利润(万元) -27,353.15 -28,835.72 -42,886.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资产负债率 - - -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
(五)合肥建曙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合肥建曙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合肥建曙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刘东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安徽合肥
赵建光 监事 中国 否 安徽合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罗晓雯 财务负责人 中国 否 安徽合肥
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合肥建曙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维信诺外,合肥建曙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
(八)合肥建曙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合肥建曙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合肥建曙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万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元)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
合肥市金 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
鼎融资担 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间接持股
保有限责 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 88.1407%
任公司 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质押典当业务;
合肥金龙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
间接持股
责任公司 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
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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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有效
期内经营)。
合肥市蜀
山金诚小
间接持股
限责任公
司
合肥市蜀
山区中小 为蜀山区范围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
间接持股
担保有限 自行创业提供启动资金。
公司
三、一致行动人公司团队介绍
(一)张德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张德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张德强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 10 号和盈中心 C 座 3A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张德强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
所任职单位名称 起止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董事长、总经 直接持有 749,800 股
维信诺 2016.10 至今
理 股份
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025.10 至今 董事长 否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017.5 至 2021.8 董事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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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012.11 至 2021.6 董事 否
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
北京芯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 曾直接持有 60%的
注销) 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张德强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张德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张德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张德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二)严若媛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严若媛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严若媛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 10 号和盈中心 C 座 3A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严若媛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所任职单
所任职单位名称 起止日期 职务
位存在产权关系
职工董事、副总经 直接持有
维信诺 2016.10 至今
理 719,800 股股份
北京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2020.10 至 2022.6 总经理 否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014.4 至 2016.10 副总裁 否
北京芯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曾直接持有 40%
(已注销) 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严若媛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严若媛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严若媛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融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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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严若媛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昆山元创与合肥建曙、张德强、严若媛于 2022 年 9 月 8 日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在维信诺的股东会、董事会
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同日,张德强、严若媛与公司徐凤英、孙铁朋、周任重、金波、霍霆、王琛、代
丽丽签署《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公司部
分核心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张德强、严若媛行使。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有效期均为 42 个月。
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事会,就任何
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同
日张德强、严若媛与公司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
签署《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公司部分核
心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张德强、严若媛行使。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有效期为 24 个月或上市公司向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行完
成之日孰早。
上述协议各方于 2026 年 9 月终止了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张德
强、严若媛与昆山元创、合肥建曙重新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自协议生效后 24 个月或上市公司向昆山元创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
早。
除上述关系之外,昆山元创、合肥建曙、张德强、严若媛在股权、资产、业
务、人员等方面无其他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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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临时保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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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旨在强化收购人在新型显示领域的战略布局,深度契合昆山市发展
布局及国家新型显示产业“突破高端、强化自主”的战略导向,助力构建自主可
控的产业链生态,增强应对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彰显国企在产业升级中的责任
与担当。
基于对维信诺及其所在行业的分析判断及充分论证,收购人拟通过本次收购
取得维信诺控制权。收购人将通过整合维信诺的技术资源与收购人的资本、渠道
优势,联动区域产业链上下游构建协同生态,抢抓新型显示领域未来产业新赛道
机遇,持续强化维信诺的核心竞争力并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依托自身资
源禀赋与管理经验,推动其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或处
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将按照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以现金认购
维信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收购人承诺所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股
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出售、转让其已拥有的权益股份的明确计
划。若发生上述权益变动之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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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议,原则同意昆山元创参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并全权负责本次收购全部
相关事宜。
创关于参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增的请示。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相关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须履行以下程序后方可实施:
要约;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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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396,796,043 股,昆山元创及其一致行动
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3,200,138 股,表决权比例为 20.99%。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
定,截至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根据本次收购方案,昆山元创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按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数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将提升至 30.33%,将成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二、本次收购方案
昆山元创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时间:2026 年 9 月 28 日
(二)本次发行和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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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乙方应当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甲方不
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
即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甲方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
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乙
方认购金额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乙方认购金额的下限为本次
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上限,且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含本数)。
甲方拟向乙方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
过 419,038,812 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认购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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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
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方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1)认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全部
认购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应在缴款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乙方有关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收款账户详细信息。
(2)验资及交割
甲方应指定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所述的认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将全部认购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本次现金认购股份的股票登记手续。
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实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乙方基
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加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
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乙方认购股份在前款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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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因本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
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协议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2)乙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3)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
需)。
更需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
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收购后,昆山元创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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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参见本报告书摘要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昆山元创,按照本次发行股份
数量上限 419,038,812 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昆山元创拥有的公
司表决权合计将超过 30%,导致昆山元创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
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
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昆山元创,本次发行完成后
昆山元创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超过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的 30%,昆山元
创已作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的
相关承诺。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同意后,本次收购将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
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另
行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依法要求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