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关于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1 0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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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拟
终止实施 2026 年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
  受当前宏观环境、资本市场以及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多方面影响,公司未能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与此同
时,随着公司业务布局与组织架构调整,核心人才结构有所变动,原激励计划考
核指标、激励对象范围难以完全契合现阶段战略目标和核心团队价值贡献。为进
一步优化公司薪酬与长效激励体系,适配现阶段经营发展及人才管理规划,充分
实现对员工的精准有效激励,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激励股票,因此本次
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及稳定性。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
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择机推出更有效的激励计划,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激励计划。
  鉴于本激励计划已提交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的勤勉尽责,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律师对本次终止事项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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