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30 0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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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资产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
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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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
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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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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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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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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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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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
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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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
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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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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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
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
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
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规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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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规定进行内幕
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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