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30 00:19: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规
范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董事会办公室为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有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证券部为
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1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该期限已届满,未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该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 2 -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
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要求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该兼任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的人员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 3 -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
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 4 -
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
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
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
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
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 5 -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6 -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
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
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
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
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列席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党委
会会议,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
                          - 7 -
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及流程,将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纳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以及重要财
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重要重大会议纪要等重大事项管
理流程中,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
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信息披
露隐患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时,可向有关
部门作出书面(口头)问询或提示,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董事会秘书的问询与提示,及时研
究并反馈处理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
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
证据。
- 8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
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
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 9 -
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
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
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
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 10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
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机制,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评价,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
开展一次,按照上级单位有关制度要求及内部管理规范执
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制度
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公司依据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的,应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
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手段追
                          - 11 -
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步废止。
- 1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天信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